《商標法》關于“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”的制度,其立法目的是清除長期未使用的閑置商標,防止商標搶注,鼓勵真正善意使用人積極使用商標,使商標體現(xiàn)其本身的市場經濟價值。根據(jù)規(guī)定,對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
如果撤銷申請是針對被申請商標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,商標注冊人就被申請商標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進行舉證,僅可維持被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和類似商品上的注冊;其他非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不能維持。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的使用進行舉證,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,不能維持該商標注冊。
如果撤銷申請是針對被申請商標的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出,則商標注冊人必須針對被申請的商品及其類似商品進行舉證,無法舉證的將導致被申請商品予以撤銷。